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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1973民初5032号 判决公告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1973民初5032号
深圳市旭源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德俊)
原告东莞市涂亮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旭源辉科技有限公司、郑德俊、陈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973民初5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旭源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涂亮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80元;二、被告深圳市旭源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涂亮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29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涂亮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德俊、陈小玲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旭源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迳付原告,本院无需另行退收。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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