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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小兵(公民身份号码:432622197604017415):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阮小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973民初7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阮小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借款本金85975.86元;

二、被告阮小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8月2日分期手续费11067.75元、利息22787.22元、违约金25558.84元,后续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均按领用合约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为限);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阮小兵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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