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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法院
余新松(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7106012010):
本院受理原告李太红与被告余新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973民初5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余新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太红货款42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205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9日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并以本金为限。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6元,由被告余新松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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