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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互联网为平台的各类新业态快速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外卖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等新业态劳动者日益庞大,新业态就业群体给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伴随而来的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障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20年以来,东莞第三法院审结新业态从业者劳动争议纠纷案件13件,帮助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24万元。
 
通过梳理发现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护需关注四方面问题。一是用工关系不够规范。平台企业通常不直接与从业者建立劳动关系,而采用外包、众包、劳务派遣等方式用工,只承认存在承揽或承包关系。一旦发生纠纷,从业者不知晓真正用工主体,难以提供接受管理的关键证据,从而难以确定新业态从业者与平台企业之间具备劳动关系。二是劳动基准保障认定模糊。平台企业借助算法等大数据优势单方面制定订单价格、交易规则、抽成比例等涉及劳动报酬计算规则,劳动者无法获得工作时间、工作量等方面证据,法定工作时间内最低工资及休息休假权利难以保障,也加大了从业者实际收入认定难度。三是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完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新业态从业者无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现有的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覆盖率和保障效果并不足以替代工伤等社会保险。同时,新业态从业者医疗和养老保险全由个人承担,经济负担较重,出现不缴或断缴现象。四是监管培训机制有待健全。现行法律法规对新业态就业人员保护存在缺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存在无法可依的窘境。现有职业指导、技能培训等就业扶持和服务保障体系无法及时覆盖到新业态从业者,造成该群体劳动环境恶劣,整体劳动素质不高等,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保障新业态群体权益,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迫切需要,东莞第三法院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新业态群体权益保障:一是规范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基础,要引导新业态从业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事项。二是强化用工履职监管。针对新业态劳动用工特点,健全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对新业态用工企业的监察和执法力度,多部门联动协调监管,对典型违法问题进行专项整改,督促平台企业履行劳动保护职责。三是推动社保制度改革。根据从业者需求迫切程度,将从业者以特殊劳动关系的形式纳入职工工伤保险,健全失业救助制度。放开新业态从业者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并对参保人员给予一定补助,消除社会保险空白。四是畅通维权申诉渠道。完善纠纷处置和权利救济途径,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整合劳动监察、调解组织、仲裁、司法等资源,搭建新型劳动争议调解平台,构建快捷、便利维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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